“律师&董事长”要当心了!司法部专项清理律师“违规兼职”等行为
昨日,新浪微博账户“**法律人士”公开发文,恳请有关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解答,某知名律师、某律所主任作为专职律师可否担任多家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及经理等职务,是否违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文章还配发了相关公司的工商登记情况。
【律媒智库】了解到,专职律师在企业任职并非个案,许多人对“专职执业”的理解也不尽相同。
2020年1月13日,【律媒智库】曾刊发报道《兼职不上报,六旬资深律师被停止执业六个月!》。大致内容是:新年伊始,司法部通报一起律师因违规兼职不上报被处停止执业六个月的典型违规案例。
今年60岁的陈华(女)是海南京园律师事务所一名执业30余年的资深律师。2019年10月8日,海南省司法厅根据群众举报,立案调查陈华违规兼职的情况。
经查,自2006年起,陈华在海口宜欣商业广场有限公司担任总裁助理,2008年起担任总经理,连续兼职至2019年7月,长达10余年。
2019年11月18日,海南省司法厅向陈华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琼司律罚先告字[2019]2号),陈华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陈华律师在执业期间,长期在外兼职,在年度考核中,未如实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在外兼职的情况。经研究,决定给予陈华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
海南省司法厅认为,京园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混乱,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检查、监督工作中,提供不实、虚假材料对律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了重大影响,决定给予京园律师事务所警告的行政处罚。
另据【律媒智库】了解,今年,司法部办公厅专门下发《关于在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的通知》(司办通(2020) 63号)。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响应。2020年7月,某省司法厅专门下发通知,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违规兼职等行为专项清理活动。
该通知明确,清理范围包括:
(一)专职律师违规兼职。主要包括专职律师在执业期间担任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编工作人员(兼职律师除外);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独立董事)、监事(不含外部独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与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形成劳动关系的;在律师事务所以外的其他单位参加全日制工作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并指派本所律师到相关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除外)。
(二)丧失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包括中国律师取得外国国籍、自动丧失中国国籍,或者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后仍然执业。
具体实施步骤包括:自查自纠、调查核实、严格落实、总结完善。
据悉,律师工作处将对律师事务所上报材料进行全面审核,通过查阅人事档案、劳动合同、社保缴费记录、党组织关系、任职文件、企业登记信息或者通过网络核验、商请公安、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调查等方式,对律师自查情况进行核实。对于经律师自查或者在年度考核、投诉查处工作中掌握到有关线索的,列入重点调查清单,逐一调查核实。对于其他律师的填报情况应当随机抽查核实。
通知指出,对不同情形给出了不同处理意见。比如:违规兼职或已经丧失中国国籍,通过提交虛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获取执业许可的,依法撤销准予其律师执业的决定并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属于在司法行政机关准予其律师执业后出现违规兼职或者丧失中国国籍情形的,依法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通知要求各所务必于2020年8月15日以前完成专项清理工作。
【相关法条】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四十七条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在从业期间应当专职执业,但兼职律师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律师执业,应当遵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执业管理制度,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导和监督,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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